四川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不得选民用住宅办学

日前 ,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 ,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师资、内容、时间等进行了严格要求 。 《方案》要求 , 校外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 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

师生比不低于1:20

根据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配齐专兼职教师 , 其中同一培训时段内师生比不低于1:20 , 一个培训点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 校外培训机构的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 。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

证照齐全后才能开展培训

校外培训机构须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 , 方可申请办学许可证;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 ,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照齐全后 , 才能开展培训 。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 如不符合设置标准 , 应按标准要求限时整改 , 整改不到位的 , 主管部门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 终止培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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