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枪存宿舍 大学生被免刑罚( 三 )

“高某一直认为是玩具枪 , 完全不可能认识到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具有危害性的枪的概念 , 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 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 , 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 ”辩护人表示 。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针对上诉意见 ,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 , 高某购买枪支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 他在网络交易时未披露自己的真实身份 , 作为在校大学生且出身于军人世家 , 他对枪支有一定了解 , 亦明知枪支的购买渠道 , 对枪支及其社会危害性系主观明知 。

原审法院充分考虑高某出身军人世家 , 持有枪支的动机是兴趣娱乐;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数量仅两支 , 且致伤力较小 ,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并协助民警起获涉案枪支等全案情节 , 综合认定高某构成犯罪且情节轻微 , 并判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并无不当 。 一审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 , 决定免予刑事处罚适当 , 据此裁定驳回上诉 。 北京晨报采访人员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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