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公司员工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获经济补偿
新华社成都1月8日电(采访人员陈健)离职后不能去“竞争对手”公司工作 , 是不少公司对员工的要求 。 在四川 , 某公司员工李某离职后 , 遵守“竞业限制”约定 , 没有到与公司经营业务存在竞争或合作关系的相关单位工作 。 对此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 , 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 应当获得经济补偿 。
这是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公布的2018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之一 。
2016年12月19日 , 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 从事酒店宴席销售工作 ,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作期间以及离职后两年内 , 李某不得在与公司经营业务存在竞争和合作关系的任何单位工作 , 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酒店工作 。 李某违反以上承诺 , 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 李某应支付公司违约金5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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