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得借个税改革之机乱收费( 三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举报投诉借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之机蒙蔽纳税人谋取不当经济利益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事涉税服务人员 , 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 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监管措施予以处理 , 并对相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扣减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进行执业负面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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