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将探索建设项目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创新( 二 )

  实施审批制度改革 , 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 雄安新区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 , 在做好前期工作前提下 , 由雄安新区管委会召开会议 , 对具备条件的项目集中审议 , 确定投资项目建设计划 , 明确建设时序安排 。 有关部门根据会议要求先后分别出具项目前期工作函、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施工意见登记函后 , 即可开工建设 。

  强化规划标准约束 , 取消部分评估审批事项 。 对符合雄安新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 , 实施差别化清单式管理 , 列入正面清单的项目实行环评文件备案 , 不再实施审批 。 对符合雄安新区绿色城市标准的项目 , 取消节能评估和审查 。

  简化审批手续 , 精简审批环节 。 服务雄安新区的区域外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 ,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投资项目建设计划 , 由相关部门或机构 , 按照审批权限向项目单位制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 。 项目单位可依此申请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开展勘察设计及施工招投标等项目开工前所有前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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