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公正司法提振民企信心 加强执法监督筑牢公正防线( 二 )

  市高级人民法院配套细则强调 ,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犯罪 。 对民营企业或者企业家在融资、生产、交易活动中的创新行为 , 依法审慎对待 , 除法律明确禁止的 , 不得以犯罪论处 。 对存在违规行为 , 但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 , 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

  正确处理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案件 , 不得随意以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或者移送刑事侦查为由 , 变相剥夺民营企业的民事诉讼权利 。 认真落实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 , 按照第222条至226条的规定 , 准确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 企业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 , 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企业家对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 , 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审查 , 理由成立的 ,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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