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买房十年后被起诉,发现前房东一房二卖还恶意申请仲裁( 四 )

上海一中院审查后认为 , 该仲裁裁决执行依据的重要事实即秦某与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 已经由2017年7月的生效民事判决 ,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即该仲裁裁决系基于当事人之间无效的合同而作出的 , 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假的法律关系 。 根据其捏造案件事实 , 且损害案外人权益的情形 , 谢某的申请符合人民法院支持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 上海一中院遂裁定不予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

裁定作出后 , 上海一中院向作出该仲裁裁决的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出司法建议 , 建议其多措并举防范虚假仲裁 。 该司法建议得到了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的及时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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