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 二 )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 , 当事人往往很难证明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 , 导致其难以获得权利救济 。 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 ,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 。

  在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合法利益方面 , 司法解释未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 并对承包人处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了限制 , 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 同时 , 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 以期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权益的保护 。

  司法解释进一步促进了建筑业健康发展 , 保护民营建筑企业权益 。 有的发包人拖延支付建设工程价款 , 承包人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后 , 发包人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等为由 , 企图继续拖欠工程价款 。 对此 , 司法解释规定 , 在此情况下 , 发包人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 , 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换言之 , 发包人仅提出抗辩、未提出反诉的 , 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 应告知其提出反诉或者另诉解决 , 以保障承包人及时获得建设工程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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