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武定门车祸案”判决结果公布 原民警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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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武定门车祸案”判决结果公布 原民警获刑

本文标题:南京“武定门车祸案”判决结果公布 原民警获刑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南京“武定门车祸案”判决结果公布!原民警邓某某获刑三年六个月)

2018年4月25日,在南京市武定门附近发生一起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肇事者邓某某之前是民警,因犯受贿罪获刑,事故发生时他正处于缓刑期。近日,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一审法院在2018年8月20日作出判决,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与前罪并罚,合并执行三年六个月。

南京“武定门车祸案”判决结果公布 原民警获刑

△事故现场

2018年4月25日上午9点35分,邓某某开车行驶至龙蟠南路长乐路路口由南向西左转弯时闯了红灯,后因低头在车内捡手机导致车辆失控,撞到骑着电动车正常行驶的女子陈某,并将她一路推撞至路边的大树和灯柱,陈某不幸身亡。交警随后赶到现场将邓某某控制。

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邓某某原系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民警,曾因犯受贿罪被判刑,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事故发生时正处于缓刑期。2008年4月至12月,在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四期滨江大道南延地块拆迁项目中,被拆迁户赵某某为多得拆迁补偿款,其女儿赵某托邓某某从中帮忙。邓某某利用自己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向该项目拆迁组长负责人打招呼,使赵某某通过违规分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事后,邓某某收受赵某某给予的人民币9万元。

2013年4月1日,邓某某主动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4月9日,他退出全部赃款。建邺法院认为,邓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违法所得人民币9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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