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规范管理!江苏为机关用房用车划出红线( 三 )

  两个《办法》还对监管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特别明确将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各级党委巡视、巡察内容,办公用房专项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坚决防止钻空子搞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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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与时俱进不给钻空子、搞变通留下空间?两个《办法》给出一系列细化措施。

  从严控制“配置”入口,提高办公用房管理成效。《办法》明确,办公用房应按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的先后顺序进行配置。对各种配置方式都明确严格的审批程序,体现从严控制的精神。

  此次特别把设区市、县(市、区)“四套班子”机关置换、租用、建设及整体或综合性维修办公用房,相关审批权限适当上收,由省有关部门核报省政府审批,并明确规定党政机关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用于担保和举办经济实体。

  在公车管理方面,对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四类公务用车,《办法》分别明确价格、排气量等配备标准;细化越野车的配备条件和审批流程,明确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配备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确需配备要经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

  国产、环保、实用、简朴等导向性规定在两个办法中有多处体现。例如,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遵循简朴实用、安全节能原则;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按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两个《办法》对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作了针对性规定。在公务用车上,强调领导干部不得驾驶公务用车,不得指派单位司勤人员长期为领导干部驾驶私车,不得因工作变动擅自带走车辆。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要求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有兼职的应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严格管控审批第二处办公用房,并规定离职后的腾退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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