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小伙开发“抢红包”外挂 4个多月牟利2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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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小伙开发“抢红包”外挂 4个多月牟利200多万

本文标题:两小伙开发“抢红包”外挂 4个多月牟利200多万

在电脑上开发出抢红包外挂后,两小伙专门找到朋友张某进行推广,短短4个多月就卖出两万多套,牟利两百多万。现代快报采访人员获悉,1 月 8 日至 1 月 9 日,泰州姜堰法院对唐某等 31 名被告人的"微信抢红包"外挂软件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两小伙开发“抢红包”外挂 4个多月牟利200多万

△庭审现场,图片来源姜堰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2018 年 2 月前后,被告人唐某与施某(作案时不满 18 周岁,已另案处理)合谋开发一款用于电脑端秒抢红包扫雷软件程序——"猎龙者",并联系被告人张某加入。

三人约定,张某主要负责"猎龙者"软件程序市场推广;唐某主要负责收账、分配利润;施某主要负责联系程序完善、程序使用协议、租赁服务器等。所得利润由施某、唐某、张某按 38%、31%、31% 分配。

同年 3 月 1 日至 7 月 19 日期间,上述三名被告人除自行销售"猎龙者"程序激活码以外,并通过被告人黄某、郑某和林某(作案时不满 18 周岁,已另案处理)等代理成立销售团队对外销售,相关代理又组织其他被告人作为子代理参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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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图片来源姜堰法院

期间,共销售"猎龙者"程序激活码计 22200 余个,销售得款 203 万余元。唐某、张某分别获利 50 余万元。其余 26 名被告人参与销售或组织销售"猎龙者"程序激活码 30 余个至 2000 余个,非法获利 300 余元至 10000 余元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张某等 30 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被告人童某明知他人涉嫌犯罪,帮助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唐某、张某、黄某、郑某 4 名被告人系主犯,其余 26 名被告人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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