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 八 )

  禁止私自拆除、更换计量设施 , 禁止私自变更计量设施位置 , 不得损坏计量设施 。

  按照国家要求确定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 , 应当安装水量在线监控设施 , 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系统联网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

  (一)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

  (二)未安装计量设施 ,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三)私自拆除、更换计量设施 , 私自变更计量设施位置 , 损坏计量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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