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苏州维权 汽车销售公司赔偿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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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娃”苏州维权 汽车销售公司赔偿5万元

本文标题:“葫芦娃”苏州维权 汽车销售公司赔偿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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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兄弟》作为中国经典动画,可谓是很多中国人美好的童年回忆,葫芦七兄弟等经典动画形象更是家喻户晓。但近两年,线上线下“葫芦娃”被侵权的情况不时发生。最近,昆山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关于葫芦娃的侵权案件。

2016年6月,昆山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你们都被骗了!这才是葫芦娃的真相!》一文。文中将 “葫芦娃”形象公布在了网络上并用做宣传。事后,作为动画片《葫芦兄弟》相关版权的拥有者,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认为此举严重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将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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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认为,在微信公众号上对“葫芦娃”形象的使用与原告的作品只是图片相似,属合理使用,公众号文章也是转发,没有侵权的故意,不属于商业使用而获利,但被告并没有举证从何处转载。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多次使用涉及“葫芦娃”、“老爷爷”、“蛇精”、“蝎子精”形象的图片,利用葫芦娃作品的美誉度和知名度来介绍、推销其销售的汽车,吸引很多消费者关注该款产品,扩大产品知名度,具有明显的商业性和营利性。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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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其系自第三方转发涉案文章,并无侵权故意。对此法院认为,被告发布的文章内容并未体现出系转发自第三方,被告也未披露第三方信息,且即使转载自第三方,转载行为本身也是一种复制行为,将转载的文章置于互联网环境中,在未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亦构成对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故对被告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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