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苏州维权 汽车销售公司赔偿5万元( 二 )

最终,法院综合涉案作品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及后果、被告的经营规模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0元。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复制权即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上述两种权利都属于著作权范畴。平时我们在网上发帖、发布微信等时,使用他人作品要记得标注来源,存在盈利目的要和版权所有人联系协商,以免侵犯他人著作权。(文中图片由昆山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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