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牌纪念币被“拉黑” 网上还在卖( 五 )

那么 , 卖家发布信息诱导消费者购买并非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或监制的货币 , 是属于诈骗还是伪造货币?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此 ,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周浩律师称 , 贵金属纪念币发行单位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 , 央行每年会发布发行计划 。 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 , 冒充真币的行为属于伪造货币 , 应当受到惩处 。 而如果卖家销售的“纪念币”并非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 就是不存在的纪念币 , 其本质上是一种商品 。 卖家通过网络发布关于此类“纪念币”属于虚构事实 , 隐瞒真相 , 骗取消费者 , 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 如果卖家把这些“纪念币”卖给消费者 , 骗取消费者钱款的 , 可能涉嫌诈骗 。

周浩律师称 , 《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 发布虚假广告 , 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 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 诈骗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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