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毅军一审获刑12年( 二 )

芜湖中院审理认为 , 王毅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且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 其中 , 200万元具有索贿情节 , 应从重处罚 。 王毅军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滥用职权 , 情节特别严重 , 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 王毅军能够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 , 系坦白 , 依法从轻处罚 。 综合以上情节 , 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

宣判后 , 王毅军当庭表示服判 , 不上诉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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