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二 )

  通知要求 , 进一步做好增量配电网规划工作 。 对于已经批复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应组织试点项目规划编制工作 。 做好增量配电网规划统筹协调工作 。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规划需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 , 实现增量配电网与公用电网互联互通和优化布局 , 避免无序发展和重复建设 。 设定规划范围应统筹考虑存量配电设施和增量配电设施 , 充分发挥存量资产供电能力 , 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 。 配电区域是指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向用户配送电能 , 并依法经营的区域 。 加强对增量配电网接入公用电网管理 。 做好增量配电网规划评审工作 。

  通知还提出 , 进一步规范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 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采用招标定价法、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标尺竞争法等方法核定独立配电价格 。 支持增量配电网企业在保证配电区域内用户平均配电价格不高于核定的配电价格水平情况下 , 采取灵活的价格策略 , 探索新的经营模式 。 建立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退出机制 。 鼓励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将配电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分开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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