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秀波出轨门女主涉嫌敲诈被抓 小三有权利索赔吗?( 二 )

  如果正当权利仅限于法定权利的话,那就会有大量行使权利的行为都会被犯罪化,司法也不可避免地会走向机械和僵化。在之前的专栏文章中笔者提过著名的郭利索赔案,郭利的女儿是三聚氰胺乳制品的受害人,后向施恩公司提出索赔,索赔金额为300万人民币。但法院因为索赔金额超过法律规定,2010年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郭利五年有期徒刑,郭利服刑期满后坚持申诉,终于在2017年被宣告无罪。

  因此,法定权利说是错误的,在权利行使这个问题上,司法机关不能只需考虑法律规定,而需考虑道德规范的要求,否则司法人员就会成为法律机器人,无视道德生活对刑法的制约,也导致法外的正当化事由在刑法中的消解。

  在我国刑法中,除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法定的正当化事由(justification),还有大量法外的正当化事由,比如医疗行为、得到被害人承诺等等。只要是道德生活所鼓励的行为,就属于法外的正当化事由,因而也不属于犯罪。例如教师面临义务冲突,孩子和学生同时失足落水,救助孩子是法定义务,救学生是道德义务(假定不存在先行行为),如果教师先救学生,孩子溺水而亡。法定义务高于道德义务,教师似乎构成犯罪。然而此行为却是伦理所鼓励嘉奖的行为,刑法自然不能惩罚。?

  可见,只要行为人有道德上的权利基础,他的权利行使就属于正当化的事由,自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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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是主观权利与客观权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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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本应是客观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一种现象是,行为人真诚地相信自己利益受损,拥有索赔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却在客观上缺乏相应的法律或道德基础。比如天价索赔案,行为人从燕京啤酒喝出一块玻璃碴,来到北京总部提出5000万元的天价索赔,否则就向媒体或消协告发。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索赔金额明显超过法律和道德限度,但如果行为人真诚地相信自己可以提出这样的天价索赔,又该如何处理呢?

  这其实属于对权利行使的认识错误,也即假想的正当化。对此问题的处理,历来存在争议。主观主义认为,应该根据行为人自身立场来衡量是否具备合理的权利基础,而客观主义则认为应该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判断权利基础是否合理。比较著名的案例是英国1972年的莱蒙波特案(LAMBERT)。该案被告威胁与妻子有奸情的甲,如果甲愿意给付250英磅,他就可以视而不见,否则就要告知对方的妻子和所在公司(丈夫揭发奸情案)。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权利主张是否合理应当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诚的认为可以主张这种权利,被告后判无罪。这个判决备受学界批评,同属英联邦国家的加拿大则倾向于客观标准,以莱蒙波特案为例,学界普遍认为,甲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故可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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