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干扰空气质量监测将被追责 江苏这样保障数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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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干扰空气质量监测将被追责 江苏这样保障数据有效

  近年来,人为干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事件时有发生,如利用雾炮车在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周围喷淋,干扰采样点局部环境;篡改自动监测仪关键参数,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省级环境监测部门要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全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得到统一监督管理和质量控制。江苏怎样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采访人员23日从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为适应环境监测垂直管理新要求,江苏省出台《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试行)》,厘清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级环境监测技术部门和第三方运维机构的主要职责,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管理办法》有哪些看点?采访人员为您“划重点”——

  空气自动站的管理遵循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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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事权分级管理原则,国控空气自动站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管理,省本级建设的和省控空气自动站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的空气自动站由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空气自动站受到干扰干预,属于不正常运行状态?

  1、未经相应管理权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空气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属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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