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干扰空气质量监测将被追责 江苏这样保障数据有效( 二 )

  2、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仪表或其他监测监控辅助设施的;

  3、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空气自动站运行维护管理的正常参数设置的;

  4、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5、未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批准,擅自进入国控空气自动站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的;未经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批准,擅自进入省控空气自动站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的;未经市或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批准,擅自进入市或县(市、区)控空气自动站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的;

  6、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空气自动站标准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空气质量监测样品性质的;

  7、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8、其他影响空气自动站监测数据真实性的。

  对空气自动监测弄虚作假或不当干预导致空气自动站出现不正常运行如何处理?

  分三个层面:

  1、对政府不当干预导致空气自动站出现不正常运行的或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市、区),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督促所在地政府查处和整改,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处理结果。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指使他人干扰干预空气自动站监测工作,导致空气自动站不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调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3、空气自动站运行维护人员或质量控制人员实施或参与干扰干预空气自动站,导致自动站不正常运行的, 依法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负责调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相关情况通报信用管理机构。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