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证据真假难辨 转账截图等如何采信?( 五 )

  对此 , 在民事诉讼方面 , 2012年 ,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确定电子数据作为独立证据形式的法定地位 。 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 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概念和范围 。 2018年9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 , 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作出指引和规定 。 广州市南沙区法院也在2018年7月探索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

  在前述案件中 , 根据《规程》和相关规定 , 法官让原告杨先生提交了微信钱包里的交易记录 , 确定了转账接收对象的微信号;再当场通过微信搜索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锋某的手机号 , 搜索出的微信号和头像也完全吻合 , 而且该号码也是锋某留在股权转让合同上的号码 。 几相印证 , 基本认定了杨先生所述为真 , 其要求退回投资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的诉求 , 理应得到支持 。

  ■探索证明“网上的你”就是“现实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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