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证据真假难辨 转账截图等如何采信?( 六 )

  由于网络身份的虚拟性 , 采信电子证据时要解决的首要难点 , 是证明在网上和我发生联系的那个“你” , 就是真实的“你” 。

  根据相关法规和《规程》 , 南沙区法院围绕当事双方身份确认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 法官结合日常生活经验 , 在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 , 运用高度盖然性原则 , 对微信、QQ等使用者的身份进行分析认定 。

  2017年6月 , 新婚在即的佛山女子刘某通过微信 , 向一家蜜月公司的负责人曾某转账3.44万元 , 订购了6天5晚冲绳游轮游的服务 。 此后 , 服务项目因海上强风大浪被迫取消 , 而曾某却未全额退还刘某支付的预付款 。

  承办此案的南沙区法院商事庭法官李嘉亮说 , 原告刘某出示的证据只有与一个微信号的聊天记录 , 虽然与她反映的事实一致 , 但如何证明这个微信号就是曾某本人?通过该蜜月公司在工商局的备案联系电话搜索添加微信好友 , 显示出的微信号与原告出示的头像、昵称均一致 。 考虑到该蜜月公司是一人公司 , 曾某是唯一股东 , 李嘉亮采信了聊天记录反映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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