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骑小黄车猝死 法院判决ofo补偿家属15万( 二 )

法院认为 , 没有证据证明死者的死亡与拜克公司之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也没有证据证明拜克公司对其死亡有过错行为 。 但在生活中 , 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过错 , 但毕竟由其引起 , 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 , 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 , 这不仅有失公平 , 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 , 因此 ,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 并且 , 死者作为拜克公司小黄车的使用人 , 客观上支持了拜克公司的经营活动 , 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 , 应由拜克公司就其死亡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 作为对亡者的告慰和对生者失去至亲的安慰 。 最终 , 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拜克公司给予原告经济补偿15万元 , 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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