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骑车人猝死ofo被判补偿15万 律师:是人道补偿( 四 )

姚先生作为小黄车的使用人 , 客观上支持了小黄车公司的经营活动 , 并使其获得了经营利益 , 故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 , 应由小黄车公司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 这既是对亡者的一种告慰 , 也是对生者失去至亲的一种安慰 。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小黄车公司的经济补偿能力等考虑 , 法院酌情确定由小黄车公司给予姚先生父母经济补偿15万元 。

说法

律师称判决更多的是人道补偿

北京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伟认为 , 这个判决结果更多的是对家属进行的人道补偿 , 从结果上看 , 只要当事人能够接受就可以 。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认为 ,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 , 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况下 , 法官援引《民法总则》第六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 , 判决无过错被告承担原告约10%的损失的 , 是司法实践中通行的做法 。 但韩骁认为 , 这类案件应注意案件的释法说理 , 尽量避免随意应用公平原则 。 公平原则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 , 它能弥补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不足 , 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 , 但是 , 由于其理论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 法官在援引公平原则判决案件时 , 需从多方面考虑因果关系、损害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的影响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