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人猝死ofo被判补偿15万 按公平责任原则( 四 )

  在本案中 , 没有证据证明姚先生的死亡与小黄车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也没有证据证明小黄车公司对姚先生的死亡有过错行为 。 姚先生父母以侵权为由 , 要求小黄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 , 缺乏依据 。 但在现实生活中 , 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过错 , 但毕竟由其引起 , 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 , 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 , 这不仅有失公平 , 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 , 因此 ,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

  姚先生作为小黄车的使用人 , 客观上支持了小黄车公司的经营活动 , 并使其获得了经营利益 , 故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 , 应由小黄车公司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 这既是对亡者的一种告慰 , 也是对生者失去至亲的一种安慰 。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小黄车公司的经济补偿能力等考虑 , 法院酌情确定由小黄车公司给予姚先生父母经济补偿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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