夸大宣传成顽疾 保健食品警示语该立个规矩( 二 )

  “本品不能代替药品”警示语需要立个规矩 , 不能让企业随心所欲 , 随意标注 。 此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重提保健食品标注警示语 , 最大的亮点就是借鉴烟草标签管理方式 , 在保健产品标签显著位置标注 。 在这方面 , 香烟警示语管理规定的确值得保健食品学习 。 2003年出台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 , 在烟草制品的每盒和单位包装及这类制品的任何外部包装和标签上带有说明烟草使用有害后果的健康警示语 , 并可包括其他适宜信息 。 这些警示语和信息“应是大而明确、醒目和清晰的”“宜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 , 但不应少于30%” 。 有了这样的硬杠杠 , 香烟企业只能乖乖在醒目位置标注“吸烟有害健康”等字样 , 对购买者起到有力的警示作用 。

  2015年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曾就《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 拟规定“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应当紧邻“适宜人群”并列在其后标注 , 字体大于“适宜人群”字体 , 采用与周围文字不同、效果更为突出的颜色 。 这些要求无疑有助于凸显保健食品警示语 , 防止企业选择性标注行为 , 不过与香烟警示语的相关规定相比 , 步子还显得不够大 。 有关部门不妨借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做法 , 明确“本品不能代替药品”的位置和面积 , 切实起到消费警示作用 , 遏制虚假宣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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