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成都公积金贷款要求更严了:认房又认贷(34)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逾期的 , 受托银行、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等追偿措施 。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应接受受托银行、成都公积金中心对其还贷能力、抵押物等情况的核查 , 对已经或可能出现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 , 应及时告知受托银行、成都公积金中心 , 并配合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在结清贷款前出现还款逾期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等违约情形 , 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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