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是互联网创新还是非法集资?最高检:看是否具有"非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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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 。 ”在今天举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在回答采访人员提问时这样表示 。

缐杰介绍,“非法性”的认定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办案机关还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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