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P2P是互联网创新还是非法集资?最高检回应( 三 )

  ——制发《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 针对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追诉范围、证据审查运用、跨区域办案协调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 , 最高检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 并进行了集中研究分析 , 以《会议纪要》的形式 , 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办案工作 。

  缐杰指出 , 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情况看 , 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 , 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 。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明确了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依据问题 。 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 , 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 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 , 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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