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发布意见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三 )

  针对P2P非法集资案件高发 , 缐杰分析:“上述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均明确 , 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 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自融、变相自融、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发售金融理财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券转让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围的活动 。 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 , 严格依照相关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 如果违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规定 , 其行为就具有‘非法性’ , 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 ”

  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同时 , 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姜永义分析 , 严格把握定罪处罚的法律要件 , 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 。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 ,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 , 不作为犯罪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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