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网贷、养老服务等成非法集资“重灾区”( 八 )

  “针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严峻形势 , 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 , 依法严厉打击 。 同时 , 提醒广大群众抵制诱惑 , 远离集资 , 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

  查处非法集资时

  滥用职权追刑责

  针对集资参与人权利保障问题 , 《意见》也予以明确 。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 , 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 集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推选不出代表人的 , 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 。

  《意见》明确 , 国家工作人员有五种情形之一 , 构成犯罪的 ,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这五种情形是 , 明知单位和个人所申请机构或者业务涉嫌非法集资 , 仍为其办理行政许可或者注册手续的;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 未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的;查处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徇私舞弊不向司法机关移交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其他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 , 支持、帮助、纵容非法集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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