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一企业高管跳槽 遭原东家索赔216万元( 二 )

陈军对已收取竞业限制补偿金43200元无异议,但辩称自己是与另一家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并未与A公司签订过相关协议;他离职后与浙江地区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由该公司派至G公司负责售后维护工作,并非与G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请求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靖江一企业高管跳槽 遭原东家索赔216万元

离职员工败诉但判赔违约金调低

经审理,法官判定,A公司与B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陈军是为该控制人及其企业提供劳动,享受A公司支付的工资和竞业限制补偿金,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竞业限制权利义务关系。

法官认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陈军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却在竞业限制义务期内,实际向与原东家经营范围存在部分重叠的G公司提供劳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自2016年2月起计算);

2至于违约金,双方虽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已作约定,但约定的数额明显偏高,不利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且陈军亦请求予以降低,法庭从公平原则出发,综合陈军在原东家的工作时间、所获的薪酬及竞业限制补偿金额、违约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3鉴于现有证据及陈军与A公司间的竞业限制协议已期满终止

靖江法院江阴园区法庭判决陈军返还A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3.78万元(21个月×1800元)、支付违约金8万元,合计11.78万元。陈军提起上诉,日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提醒》》》

面对竞业限制,单位和劳动者都应谨慎

竞业限制约定、保密协议、服务期约定等具有一定约束性的条款,可能存在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可能是在另行订立的协议中。因此,劳动者跳槽前,应核对劳动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明确自己与单位存在何种约定,自己存在哪些义务,自觉履行义务,防止违约风险。用人单位如果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主张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但不能自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否则易产生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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