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一企业高管跳槽 遭原东家索赔2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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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一企业高管跳槽 遭原东家索赔216万元

本文标题:靖江一企业高管跳槽 遭原东家索赔216万元

靖江市一名企业管理人员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却在离职后不久仍跳槽到原东家的竞争对手公司,被原东家索赔216万元的高额违约金。日前,这起竞业限制纠纷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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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被起诉

被告陈军是一名技术人才,2014年8月,他作为被聘请的技术部管理人员,与靖江市A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书》和《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陈军在A公司工作期间以及从A公司离职(任何情形下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内,对A公司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承诺不得在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陈军违反协议,应立即纠正,与A公司竞争单位脱离关系,并一次性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50倍。

2015年10月上旬,陈军提出辞职申请,一个月后离职。2015年11月起,A公司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以1800元/月的标准向陈军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6年1月中旬,陈军找到了新东家,与浙江地区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这家公司从事技术岗位,后来被这家公司派驻至G公司工作,G公司自2016年2月起为陈军在当地参加了工伤保险。

2017年11月,A公司发现此事,经调查发现,G公司生产的部分产品与其产品相同和相类似,与其有业务竞争关系,怒而起诉陈军。2017年12月,靖江法院江阴园区法庭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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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东家索赔216万元违约金

庭审中,A公司要求陈军立即终止与G公司的劳动合同,返还其已经支付的24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43200元,并向陈军索赔违约金216万元(43200元×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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