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主体不得截留降价红利( 二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北京西铁营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 , 该公司以每千瓦时1.50元的定额电价标准向商业综合体内步行街商户收取电费 , 以每千瓦时1.35元的定额电价标准向写字楼商户收取电费 。 电力公司退还了因降价多收的电费 , 北京西铁营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底仍未向商户退还多收电费 。 同时 , 该公司自2018年11月19日起 , 向商户按北京市城区一般工商业(不满1千伏)电度电价26.67%的比例收取用电服务费 , “用于补偿共用设施用电及甲方对乙方商铺供电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损耗费用” , 而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费已包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能耗和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 存在重复收取共用设施用电费用的行为 。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部分未降电价转供电主体开展了检查 。 广州王府井百货大楼按每千瓦时1.70元收取电费 , 深圳会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按每千瓦时1.10—1.80元收取电费 , 上海豫园商城百货公司按每千瓦时1.30—1.60元收取电费 , 上海世纪联华超市(南汇)按每千瓦时1.30元收取电费 , 南京新街口百货按每千瓦时0.98元收取电费 。 上述转供电主体截至2019年1月23日未降低转供电电价 , 未将2018年电力公司降电价退款退还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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