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二 )

  河北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 对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矿山企业 , 由市或县级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 将其违法违规信息建立信用记录 ,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通过“信用中国(河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 , 为相关行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提供信息 。

  同时 , 市或县级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指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 就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 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 , 由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依法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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