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证据审查要点何在( 二 )

销售金额证据审查要点 。 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数额犯 , 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时才成立犯罪 。 犯罪数额的确定 , 不仅影响量刑 , 而且关乎定罪 。 (1)对已销售的侵权商品金额证据的审查 。 《解释》第12条规定 ,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 , 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 为此 , 实际销售金额的证据主要为起获的账本、销售记录、交易明细等 , 通过审查每笔销售金额 , 累计计算销售金额 。 审查时应注意审查账目的真实性 , 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记载或认可;收集的账单目录是否全面;并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 , 准确认定实际销售金额 。 如主客观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 , 犯罪嫌疑人对金额供述稳定 , 则能够认定销售金额 。 对于犯罪嫌疑人辩解 , 销售账目中有部分商品系正品或自行交易的 , 并提供合理证据的 , 应予以扣除 。 如通过网络平台交易时 , 为了刷单 , 犯罪嫌疑人自行交易的 , 应从销售金额中刨去 。 (2)对未销售的侵权商品金额的证据审查 。 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从犯罪嫌疑人经营仓库、犯罪现场等查处一定数量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之情形 , 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 如能证明未销售的侵权商品以销售为目的时 , 现场起获的未销售的侵权商品金额应计入犯罪数额 , 对该部分以犯罪未遂论处 。 根据《解释》第12条的规定 ,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 , 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 这意味着 , 对于尚未销售的侵权物品 , 可以采用实际销售平均价格鉴定法或者标价法 。 但是 , 由于在市场交易中 , 标价往往高于实际销售价格 , 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立场出发 , 也应优先适用实际销售平均价格 。 实际销售价格证据审查 , 可以参照上述审查方法 , 在此不再赘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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