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证据审查要点何在( 三 )

共同犯罪主观明知证据审查要点 。 共同犯罪主观明知要求各行为人主观方面有共同的犯意联络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同犯罪中 , 涉及进货、运输、销售等多个环节 , 可以通过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进货单据、销售凭证等证据 , 核实其是否明知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 。 关于明知的认识程度 , 不要求各犯罪嫌疑人确切知道具体是哪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 只要其意识到或者怀疑到可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可 。 如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假冒商品的 , 即使客观上实施了运输、销售等假冒商品行为 , 也不能认定构成本罪 。 如甲和乙采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 , 叫货车司机丙帮助犯罪嫌疑人运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 如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丙事先参与甲、乙的密谋 , 也不能证明丙帮助拉货时主观上知道其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 不能认定丙系共同犯罪 。

另外 , 需要注意的是 , 如果是以单位名义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 不能不加区分将单位内所有人员均认定为共犯 , 应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 核实行为人参与犯罪的时间、作用、地位以及从业经历等综合判断 , 具体行为区别对待 , 对于受雇佣 , 领取正常工资的一般工作人员 , 如保安人员、清洁人员等 , 一般不宜作共同犯罪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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