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例“实案”看怎样认定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 二 )

其三 , 从空间上看 , 被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在空间上通常具有扩散性 。 污染损害结果是否是某个具体主体的具体污染行为所致 , 在污染物潜伏的时间内是否有其他介入因素影响 , 污染物的空间扩散是否有自然因素的影响等 , 都直接或间接增加了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认定的复杂性 。

正因为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具有较强的复杂性 , 在司法实务中对该类犯罪因果关系加以证明、认定时需把握以下原则:

同一性原则 。 污染环境犯罪损害结果中的污染物应当与污染行为产生的污染物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 , 且在污染物排放、倾倒、处置的整个过程中均保持同一 。 比如 ,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应某某等五人污染环境”案中 , 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在应某某委托下 , 将应某某所在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6吨工业废水用储罐车运至偏远郊区 , 倾倒至市政窨井 。 经检测 , 窨井内水样、涉案储罐车内水样和涉案仓库最西侧储存桶内水样所含重金属成分相同 , 具有同一性 , 且三份水样pH值符合稀释后pH值渐变规律 , 在无其他介入因素的影响下 , 因果关系可以认定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