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例“实案”看怎样认定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 三 )

排他性原则 。 从污染损害结果回溯污染原因 , 常存在较多可能性和不确定性 , 要证明损害结果与某种污染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 必须排除其他行为或介入因素产生污染损害结果的可能 。 比如 ,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马某甲、马某乙污染环境”案中 , 马某甲在经营的堆场内指示工人对废油罐进行冲洗、切割 , 过程中产生的含废油污水直接通过堆场内雨水窨井及雨水管道排入堆场东侧的河道内 , 导致堆场东侧河道大面积废油漂浮 。 在明确河道内的废油与涉案堆场储油罐内残留油污为同一物质之后 , 经过调查 , 明确了涉案堆场周围没有其他从事废油罐切割的单位 , 也没有其他企业或单位存在与涉案河道漂浮的废油同性质的物质 , 案发时间内亦无其他废油泄漏事故 , 从而排除了其他行为或介入因素 , 因果关系成立 。

(作者单位: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刘晓光 马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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