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发文 新增金融资源要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 七 )

  完善差异化监管体系,适当放宽“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取消“最近两年涉农贷款年度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或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的要求 。

  推动完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 。 配合乡村振兴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研究推动农村金融立法工作,强化农村金融法律保障 。 结合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推动修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法可依 。

  《指导意见》提出,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总行(总部)一把手直接抓乡村振兴,各级分支机构,一把手切实承担起政策落实的第一责任,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

  开展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探索建立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统计,及时动态跟踪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工作进展 。 建立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制度,从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大方面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定期通报评估结果,并作为实施货币政策、金融市场业务准入、开展宏观审慎评估、差别化监管、财政支持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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