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人金峰获改判 在春节前获释回家( 二 )

  不久 , 金峰进入金华监狱服刑 。 在服刑期间 , 他始终坚持该批弹药属于洋垃圾废弃子弹 , 不具有杀伤力 , 而且是用于拆卸火药的合法目的 , 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 , 持续向原办案单位提出申诉 , 要求立案复查 , 并坚决拒绝减刑 。 原办案单位均认为他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 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 以“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为由予以驳回 。

  两任检察官四年跟踪监督

  2015年7月 , 金峰给金华市检察院驻金华监狱检察室写信 , 希望得到帮助 。 检察官多次入监与他谈话了解案情 。 经认真审查 , 检察官认为金峰作为合法的持枪猎户 , 将来自国外固体垃圾中的废弃子弹转让给其他合法猎户 , 目的是让他们提取其中火药 , 用于自制猎枪弹药 , 子弹没有流入社会 , 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 , 不属于情节严重 , 判处他十年有期徒刑属量刑畸重 。 为此 , 该驻监检察室发函并两次到原办案机关表达意见 , 希望依法予以再审并改判 , 但都没有得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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