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了,相关权益保护不能含糊( 四 )

  2004年,55岁的老李入职某公司,2009年老李年满60周岁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老李继续在公司工作,直至2013年 。 但最后,老李却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

  老李称,2011年后自己一直存在加班的情形,但单位从未向自己支付过加班费 。 索要无果后,老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单位支付自己加班费 。 庭审中,双方唇枪舌剑 。 老李的单位主张,老李已于2009年8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后他属于单位返聘的职工,双方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老李无权再向其主张加班费 。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老李的诉求 。 法院认为,2009年后,老李系单位返聘,双方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老李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没有法律依据 。

  据了解,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作了支付工资报酬的规定 。 但劳动法同时规定,在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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