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给警察带路指凶后遭砍致7级伤残 嫌犯至今未到案( 三 )


  110民警处警完毕后,通知齐福清一同离开现场,但他未及时与民警一起离开,致使伤害事件发生。从110民警整个处警过程来看,并未发现齐福清人身正遭受或即将遭受不法侵害到事实,且齐福清也没有求援,故110民警离开现场后,齐福清遭受他人伤害,与110处警民警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且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处警民警存在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违法的情形。法院一审驳回了齐福清的65万余元赔偿请求,2015年1月,宁波市中院终审时维持了原判,并认为民警离开后发生他人殴打上诉人的事实,已超出了当时处警民警包括上诉人本人能够合理预计的后果。
  因此,难以认定被上诉人存在怠于履行保护上诉人人身安全法定职责的情形。对于法院的判决,齐福清认为有明显的偏向,我是警察要我带路找人,才受的重伤(七级伤残),应该就是和警察有分不开的关系,为什么最后变成我主动要上警车的了?齐福清说,14年多过去,打伤他的人也未归案,从40岁的壮年,到年近6旬的老人,他称自己还要继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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