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制售生冷食物 学校负责人陪同就餐( 二 )

  《通知》要求 , 各区各学校要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 ,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 全面加强对供餐企业、自建食堂和生活饮用水的管理 。 学校实行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 , 并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与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供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 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

  在食堂食品采购方面 , 中小学、幼儿园的食堂原则上不得制售冷食类、生食类、裱花糕点以及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 根据需求必须制售的 , 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 。 采用外送餐供餐的学校 , 供餐企业必须通过区教委统一组织招标 , 学校签订供餐合同後 , 应当向区教委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或者备案合同副本 。

  《通知》明确 , 学校要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各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机制 , 制定学校食品安全风险清单 。 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 确保遇有紧急突发事件发生 ,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 正确、果断进行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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