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严格区分化妆品 本市仍有药妆专柜( 二 )

在新街口地下通道一家美妆店,采访人员看到店里设有“药妆护肤”专柜,摆放着各式各样的化妆品。采访人员自称属于敏感肌肤,店员向采访人员介绍了属于“药妆”的系列产品。

市场监管局:将于近期取证查处

化妆品和医药攀上“亲戚”,就能给人安全和靠谱的感觉,因此受到很多消费者的追捧。但其实药品就是药品,化妆品就是化妆品,不能混为一谈。

对于采访人员反映的部分商户存在违规行为,秦淮区市场监管局表示非常重视,也会于近期取证进行查处。秦淮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监管科主任科员马骏称,“如果真的存在用‘药妆’概念进行宣传的,我们会依规开具整改意见书,要求店家自查自改,并在15天后进行复查。如若复查时店家依然没有自行整改到位,那则会进入立案程序,对店家处以商品价格3-5倍金额的处罚,并依法没收所有商品。”

“商家们设立药妆柜台,其实也是打‘擦边球’的做法。”马骏表示,化妆品的生产过程本身要求就很高,消费者完全不用担心,更不要被“柜姐”忽悠,“化妆品生产要求的空气净化等级本来就很高,空气净化等于低于300的化妆品生产厂家,其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本不会对其发证,也不会允许其生产。”

马骏还告诉采访人员,今年1月以来,他们暂未查处过相关的案例。

化妆品宣称“药妆”属违法

2010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化妆品标识和宣称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将把标识和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的违规行为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之一,切实加强对化妆品标识和宣称的监管。

201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的通知》中再次指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识和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 等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等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1月10日,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称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因此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均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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