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牵头的联合调查组公布“凯奇莱案”卷宗丢失等问题调查( 六 )

  同时 , 调查显示 , 该案在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 一是在最高法院对该案第一次二审期间 , 陕西省政府曾于2008年5月4日发出函件 , 对案件审理提出意见 , 试图给最高法院正常审判活动施加影响 。 二是最高法院审判管理不规范 , 存在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等问题 。 三是王林清违规接受当事人吃请 , 帮助打探案情 , 其行为违反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 。

  联合调查组同时认定 , 最高法院关于“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的二审判决及再审结论实体正确 , 但在经营利润的认定和计算上存在瑕疵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3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 认定王见刚与王永安合伙关系成立 , 王永安构成侵权 , 应给付王见刚3710余万元 。 王永安上诉后 , 最高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 王永安不服二审判决 , 申请再审 。 最高法院于2014年5月决定提起再审 , 由最高法院审监庭组成合议庭审理 。 2015年8月 ,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经充分讨论研究 , 决定维持原判 , 但至今未作出再审判决 。 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 , 山西省高院一审判决、最高法院二审对该案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对双方合同性质和效力的认定正确 , 但是在经营利润的认定与计算上存在瑕疵 。 一、二审判决均以利润加本金的方法计算王永安应返还的利润 , 违反了当事人的约定 。 此外 , 一、二审判决均参照该案中合资各方签订的《股金确认及分配方案》认定双方合作期间的经营利润 , 依据不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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