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牵头的联合调查组公布“凯奇莱案”卷宗丢失等问题调查( 九 )

  6月24日下午 , 郭某某、陈某某先后交代王林清参与合作办班牟利问题 , 以及三人曾有串供行为 。 考虑到监察局和东城区检察院与陈某某谈话将在当晚结束 , 为防止陈某某与王林清再次串供 , 监察局派2名工作人员赶赴江苏沭阳 。 当晚9时左右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沭阳县人民法院负责同志将王林清从智慧大厦接到沭阳县人民法院办公楼 。 出于安全考虑 , 沭阳县法院安排5名法警到智慧大厦院内备勤 , 法警自始至终未与王林清有过直接接触 。 当时 , 江苏省高院承办培训班的多名工作人员在现场 , 均证明没有对王林清采取强制措施 。 6月25日上午 , 监察局工作人员将王林清带回北京过程中 , 沭阳县法院安排2名法警着便装陪同 , 目的是保障途中安全 , 全程未对王林清使用戒具 。 6月25日下午 , 监察局、东城区检察院先后与王林清谈话 , 王林清承认有关事实 。 谈话结束后 , 约晚7时左右 , 监察局安排王林清回家休息 。

  监察局调查认定:2013年7月至12月 , 王林清与郭某某、陈某某合作举办培训班4期 , 盈利共计30余万元 , 王林清个人分得11.3万余元 。 2014年12月 , 因王林清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 , 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 , 监察局决定给予王林清记过处分 。 2015年4月 ,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 , 最高法院机关纪委决定给予王林清党内警告处分 。 王林清在当时的检讨材料中表示:“郭某某之所以愿意和我一起办班 , 甚至分给我三分之一的利润 , 一方面是出于他自身经营的需要 , 另一方面也是考虑我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 , 利用我成为他们培训班的牌子还是有一定影响力的”;“感谢组织给了我一个自我纠正的机会 , 我将深刻铭记从此事件中得到的教训 , 用一生去品味它的前因后果 , 并用它去衡量要做的每一件事” 。 联合调查组与王林清进行谈话核实时 , 王林清承认在视频中反映的“打击报复”问题与客观事实不符 , 表示“我现在知道了 , 监察局实际上是要调查陈某某的 , 不是冲着我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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