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一番好意搀扶酒友致其受伤 法院判无责( 二 )

法官提出 , 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判断 , 共同饮酒人之间在酒后互相搀扶 , 是基于朋友间的情感做出的示好和帮助行为 , 此种行为本身无论如何都不能、也不应当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 否则会对长久以来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习惯造成不良影响 。 本案中 , 两人不慎摔倒 , 这是双方均无法预料的结果 , 翟某对此不存在主观故意和重大过失 , 相反 , 翟某在饮酒过程中未过度劝酒 , 饮酒过后尽到了必要合理的照顾义务 , 因此 , 不构成侵权 。

法官认为 , 司法过程中应优先考量对案件本身的法律判断 , 在此基础上还要充分考虑到诉讼结果可能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 , 然后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适当权衡 , 而不应过分追求对弱者的同情和损害的弥补 。 本案中 , 董某受伤的结果固然值得同情 , 但翟某良善的帮扶行为却不应成为承担侵权损害结果的原因 , 因此 , 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的层面考量 , 董某的诉讼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 。

(原标题:酒后扶酒友致伤 法院判无责)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