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基因编辑技术等项目拟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审批(18)
第二十二条 多家医疗机构合作开展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项目 , 项目负责人所在医疗机构作为该项目的牵头单位 , 并承担主要责任 。 申请行政部门审查时 , 由牵头机构负责汇总各合作机构材料及机构内评估意见 , 提交牵头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查 。
进行审查时需要合作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主管部门配合的 , 合作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三条 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等非医疗机构提出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项目 , 应当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合作 。 由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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