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预付费退定金案”昨在六合法院宣判( 二 )

法院审理

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

15天内无理由要求商家退款

昨天,六合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庭经审理认为,根据《省消保条例》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故判定被告威康南京第五分公司于庭后当场返还全款,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面对判决结果,六合区消协秘书长张明坦言,这3个多月的等待是值得的,这也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给消费者送来的“大礼包”。如今一些商家利用格式合同等手段,对预付卡退费层层设卡,既违背相关法规,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本案的判决,既有助于消费者提升自我保护意识,也是对商家在预付费方面私设不公平条款的有力打击,对解决预付卡纠纷问题具有很强指导意义。

法官说法

《省消保条例》赋予消费者15天“后悔权”

负责审理此案的六合区人民法院甘晶法官表示,这是全国首例针对预付费定金退还案件的判决,原告之所以能够胜诉,主要依靠的就是《省消保条例》中,赋予消费者在预付款领域中的15天“后悔权”。

庭审结束之后,原告苗女士在当天拿回了威康南京第五分公司所收取的5288元健身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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